关于印发《瓯海区职工集资联建房屋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规定》的通知 温瓯政发[1997]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直属单位: 《瓯海区职工集资联建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规定》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瓯海区职工集资联建房屋办理产权 登记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瓯海区地域内集资联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,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》、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建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本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 一、凡本区行政区域内职工集资联建的房屋,负责代建的单位应 自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,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。 二、职工集资联建、代建的房屋竣工验收时,应同时进行房产建筑面积的测绘验收。已经竣工备案登记的职工集资联建房屋,负责代建的单位通知房屋权利人自取得房屋3个月内向区房改办领取职工集资联建产权登记证明书,同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证手续。凡取得区房改办出具的职工集资联建产权登记证明书的权利人,可享受集资联建优惠政策。 三、职工申请登记集资联建房屋所有权证,向区房改办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证明书时,须提供下列证件: 1、干部、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; 2、建房集资款收据(原件); 3、集资房屋定位分配面积,及超标面积缴交金额的凭证(原件); 4、本人身份证(复印件); 5、单位证明个人出资和单位补助情况。 四、职工集资联建房屋办理产权登记、建设单位和联建房权利人应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证件: l、建设单位应提供: (1)计经委计划立项书; (2)用地批准文件; (3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 (4)施工许可证; (5)房屋套形平面图; (6)其他有关证件。 2、联建房权利人应提供: (1)区房改办出具的职工集资联建产权登记证明; (2)建设单位出具的联建房定位分配证明; (3)建房集资收据; (4)本人身份证; (5)本人图章。 五、本规定由区房改办、区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