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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瓯海区职工集资联建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规定》的通知(温瓯政发[1997]133号)
发布单位: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时间: 19970716 公开方式: 主动公开
索 引 号: OH047-A0201-1997-0005 公开时限: 长期公开

关于印发《瓯海区职工集资联建房屋

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规定》的通知

  

温瓯政发[1997]133号

  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直属单位:

   《瓯海区职工集资联建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规定》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执行。

   

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

  

瓯海区职工集资联建房屋办理产权

登记有关规定

   为了加强瓯海区地域内集资联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,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》、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新建房屋产权登记的通告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结合本区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   一、凡本区行政区域内职工集资联建的房屋,负责代建的单位应  自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,向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产权初始登记。

   二、职工集资联建、代建的房屋竣工验收时,应同时进行房产建筑面积的测绘验收。已经竣工备案登记的职工集资联建房屋,负责代建的单位通知房屋权利人自取得房屋3个月内向区房改办领取职工集资联建产权登记证明书,同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证手续。凡取得区房改办出具的职工集资联建产权登记证明书的权利人,可享受集资联建优惠政策。

   三、职工申请登记集资联建房屋所有权证,向区房改办领取房屋产权登记证明书时,须提供下列证件:

   1、干部、职工集资建房申请表;

   2、建房集资款收据(原件);

   3、集资房屋定位分配面积,及超标面积缴交金额的凭证(原件);

   4、本人身份证(复印件);

   5、单位证明个人出资和单位补助情况。

   四、职工集资联建房屋办理产权登记、建设单位和联建房权利人应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证件:

   l、建设单位应提供:

   (1)计经委计划立项书;  

   (2)用地批准文件;

   (3)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
   (4)施工许可证;

   (5)房屋套形平面图;   

   (6)其他有关证件。

   2、联建房权利人应提供:

   (1)区房改办出具的职工集资联建产权登记证明;

   (2)建设单位出具的联建房定位分配证明;

   (3)建房集资收据;

   (4)本人身份证;

   (5)本人图章。

   五、本规定由区房改办、区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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